关于修订印发《银川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27 11:09 字体:[]

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扎实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肉菜追溯体系”)运行,加强银川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设备(以下简称“追溯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银川市商务局对《关于印发<银川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商局发〔2014〕15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银川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川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银川市商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银川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为加强银川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设备(以下简称“追溯设备”)管理,确保银川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肉菜追溯体系”)正常运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追溯设备,指利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采购的城市平台和屠宰、批发、产销对接企业、超市、菜市场、团体消费企业各节点子系统,以及外来肉换证登记、肉类蔬菜配送追溯系统等所有设备、装置,如服务器、存储装置、电脑等系统设备,以及发放至各试点企业经营户使用的批发自助交易终端、溯源零售电子秤、手持交易终端、查询机、打印机等终端设备。 

第三条 追溯设备所有权归银川市商务局所有,并形成国有资产台账。追溯设备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追溯设备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商务局、试点企业、经营户三级管理。 

第四条 市级管理平台相关设备及软件资产,由市商务局负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监督全市肉菜追溯体系追溯设备管理工作,负责肉菜追溯体系城市平台追溯设备管理,协调维护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追溯设备采购部署和服务中标企业)落实追溯设备运行和维护工作。发放给各流通节点企业追溯系统运行配置的软硬件设备,由企业负责流通节点追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各流通节点企业购置的追溯系统运行配置的软硬件设备,由企业负责管理。 

第六条 试点企业应建立追溯设备管理台账,确定专人负责追溯设备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让管理人员、经营户和消费者了解追溯设备性能,熟悉追溯设备使用方法。试点企业(经营户)是追溯设备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试点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追溯设备具有必需的电压、温度、湿度、安全间距、操作空间等方面环境条件,确保追溯设备实现使用功能,落实值守、巡检、视频监控、进出管理等工作,防止追溯设备丢失、损坏。 

第八 试点企业(经营户)不得将追溯设备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在电脑、服务器、批发自助交易终端、手持交易终端、溯源零售电子秤等追溯设备中加入其他程序和软件,不得利用追溯设备做与追溯无关的事。同时妥善保管追溯设备备品备件,确保同种追溯设备发生故障等情况下可即时替换使用。 

第九条 试点企业应将肉类蔬菜追溯体系试点建设要求加入产销对接企业、配送企业、摊位租赁、物业管理等合同中,明确追溯设备管理责任。 

第十条 试点企业应服从商务部门对追溯设备的管理,遵守肉类蔬菜追溯体系技术规范和追溯流程,配合追溯设备维保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追溯设备采购部署和服务中标企业)做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及时记录追溯设备使用、报修、损坏、维修、更换等情况,每季度形成一份追溯设备使用管理书面报告,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追溯设备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对已报废的设备向市商务局及财政局提出资产报废申请,并填报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