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川市冷链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

发布时间: 2017-11-01 10:49 字体:[]

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银川市冷链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日 

 

银川市冷链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新银川,促进我市冷链物流供应链发展,规范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冷链物流发展的工作通知》(财建〔2016〕3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冷链物流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商务部统一安排的冷链物流发展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投资建设的冷链物流发展项目。 

第三条 银川市商务局会同银川市财政局在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的指导下,根据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下达资金计划,拨付补助资金,做好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辖区企业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社会投资项目的初审、汇总上报,配合做好项目验收以及对相关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选遵循鼓励创新、扶优扶强、集中使用、运作规范的原则,重点支持具有模式创新性和带动示范性强的龙头项目,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支持范围包括: 

(一)提高冷链物流设施利用率和监管水平的信息化体系建设项目,包括建设与运营自治区级冷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冷链流通全程温控平台、企业冷链物流业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含冷链物流配送信息系统项目)等; 

(二)冷链物流标准化推广应用项目,包括社区低温保鲜冷柜(低温保鲜智能提货柜)、冷冻(藏)运输车辆、标准化托盘等项目、冷链流通标准的制定与推广项目等; 

(三)强化冷链物流硬件支撑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农产品产地低温保鲜库、大中型冷冻(藏)库、低温分拣加工车间等建设项目;冷链交接货设施(通道、月台、货架等)建设(改造)项目;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用项目等; 

(四)提高冷链物流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操技能培训项目等; 

(五)对全市实现冷链物流建设目标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其他项目,包括依托已开通的国际航线、班列和肉类口岸、种苗花卉口岸,完善陆港、空港冷链基础设施设备,延伸冷链物流供应链,构建肉类、水产、果蔬、鲜花等生鲜产品的国际冷链物流体系。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银川市冷链物流发展项目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及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征集冷链物流项目,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申报专题、申报要求、扶持额度、资金拨付和项目验收细则等,组织企业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银川市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以上。在银川开展培训和信息化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以农产品种植、冷库仓储、冷链配送、生鲜食品配送等为重点业务;承诺冷链物流信息统一纳入自治区冷链物流信息(监控)平台;项目运营规模、管理模式特色显明,在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第八条 项目实施可为新建或改造提升,投资额包括项目主体建设、配套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安装等,不含土地购置、租金及人员经费、设施维修等经常性开支。投资额自2016年1月1日起算,项目应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竣工或投入运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将按一定比例,采取产业基金、股权、奖补、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项目内容和投入进行支持,由决策委员会在年度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一)对采取股权投资的冷链物流项目,政府投资所占比例不超过项目实施企业公司股权40%通过冷链物流产业基金支持的项目单个支持金额不超过3500万元。 

(二)对冷链物流业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三)对强化冷链物流硬件支撑的基础设施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给予支持。其中,对大中型冷冻(藏)库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对低温分拣加工车间建设项目和冷链交接货设施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四)对冷链物流标准化推广应用项目(团采5辆冷藏车以上的),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 

(五)单个企业同时申报多类(个)项目的,奖补和股权投资项目合计最高支持4000万元(不含基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审核 

第十条 决策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在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指导下,制定评审标准,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社会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将支持项目意见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第六章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管 

第十一条 建立资金项目检查制度。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范围,在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的指导下,不定期对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年中和年底前向决策委员会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由市商务局、财政局综合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第十四条 项目的变更撤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书面报决策委员会。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请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变更。对因故变更投资额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书面报决策委员会,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请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撤销试点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第七章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决策委员会申请项目验收; 

(二)决策委员会收到申请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10个工作日内,由决策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的指导下,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下达项目计划、资金拨付文件,验收办法,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落实情况,项目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等,以及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申请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八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逾期未完工,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未完成预期目标、任务;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更改项目内容;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验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的1个月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未通过的,取消项目资格。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自治区、市商务及财政部门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组及参与验收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对项目涉及商业机密等情况保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一次性核拨全部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项目申报内容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项目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保证实现项目各项预期指标。 

第二十四条 决策委员会委托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指导下,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