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0-20 10:40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三区)社区蔬菜直销店规范管理,确保蔬菜平价销售常态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蔬菜直销店(以下简称直销店),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以方便社区居民生活、平抑和稳定市场蔬菜价格为主要功能,实行连锁化经营,销售蔬菜、水果、粮油等农副产品的场所。 

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简易蔬菜直销店,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直销店的管理与规范 

(一)直销店必须由经营企业直营,执行“四统一”,即所有门店必须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编号。门店店面形象、门头牌匾和编号经辖区商务、物价、城管等部门审定后由企业设置。 

(二)经营企业按规范要求统一配置货柜、货架、收银台、食品安全追溯秤等设施设备,使用标准电子计量器具和信息化设备。 

(三)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安全等其它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直销店实行连锁化经营,各门店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范围经营。 

(五)直销店经营以蔬菜、水果、粮油、调味品、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为主,其中蔬菜品种40种以上(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的店经营蔬菜品种28种以上),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经营面积必须占经营总面积的40%以上。 

(六)直销店经营的28种蔬菜价格必须低于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零售价格15%以上(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的店低于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零售价格10%以上)。经营企业至少安排2名专(兼)职物价员,接收市物价部门发布的蔬菜指导价格,定时按物价部门要求报送蔬菜监测价格。 

(七)直销店每天营业时间必须保证12小时以上。 

(八)直销店商品陈列、摆放应划行归类、整齐有序,分区明显且有标识。实行门前“三包”,店内外及周边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在店外开展经营活动。 

(九)直销店销售商品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悬挂经监制的价格标签,在明显位置悬挂平价农副产品价格对比表、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监督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十)经营企业须建立连锁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电子监控、电子库存管理、电子订货、价格电子台账等高效管理机制。 

(十一)直销店职工须为经营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营业员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第四条  保障措施 

(一)三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直销店经营企业签订诚信经营协议,明确违约条款,建立诚信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直销店的管理。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26号)要求,结合失信行为的轻重,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国有资产转让、公共资源分配等领域予以限制并不再享受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制定。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三区政府依《诚信经营协议》进行处理,对其违规行为立即予以责令整改,发现一起责令缴纳2000元违约金,一年内发现三次的,解除涉及门店的租赁经营合同;一年内发现五次以上的,涉及公司全面退出直销店经营,由辖区政府重新进行招标。经营协议内容应主要包括: 

1.经营蔬菜品种达不到40种以上的(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的店经营蔬菜品种达不到28种以上的); 

2.经营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面积达不到经营总面积40%的; 

3.28种蔬菜经营价格有未低于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蔬菜零售价格15%以上的(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的店28种蔬菜经营价格有未低于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蔬菜零售价格10%以上的); 

4.商品未明码标价或标价不规范的; 

5.未按市物价部门的要求接收蔬菜价格信息或报送经营蔬菜价格信息的; 

6.未执行“四统一”要求的; 

7.服务态度恶劣被顾客投诉经查实的; 

8.未保证营业时间的; 

9.其它严重不当行为被检查发现或被投诉查实的; 

10.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的。 

(三)对经营企业擅自承包经营、将直销店转作他用或未经同意随意更改直销店内外部结构;不能正常经营、未发挥应有功能、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擅自停业7日以上的,一经查实,由三区政府解除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重新招标经营企业经营;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的店由辖区政府公示后予以拆撤,退出经营。 

(四)市财政每年安排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用于奖励三区政府在直销店监管和诚信建设中取得的成效。奖励资金具体分配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  三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三区政府负责落实直销店的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直销店的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周边环境、蔬菜价格、蔬菜品种、经营面积、优质服务等内容,严格落实直销店安全生产责任制,每月对辖区所有直销店检查两次以上并留有检查记录,建立有奖举报监督机制,并适时组织群众开展评议。 

(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每半年对三区政府直销店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 

(三)市物价局负责直销店蔬菜价格日常监督检查,每周定期发布28种蔬菜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做好直销店平价蔬菜价格执行以及商品明码标价情况的日常监管,发布价格监测结果并及时查处经营企业违反有关价格管理的行为。 

(四)市商务局负责直销店的相关政策制定、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协调等职责。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对直销店按月抽查,将抽查情况通报三区政府,督促三区政府履行日常监管工作职责。经征求有关部门和三区政府意见,对经营不善、管理不严、执行不力的直销店经营企业,不予安排储备调控菜投放、项目资金扶持等。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直销店经营的食品安全、质量及经营范围的日常监管,依法对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直销店依法经营。 

(六)市城管局负责直销店室外经营环境、占道经营以及广告标牌等日常监管,对占道经营、长期停业闲置、不发挥作用的,依法组织拆除。 

(七)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负责纳入CPI采价点直销店的采价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对直销店抑制蔬菜价格过快上涨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八)市城投公司、三区政府分别负责与其建设的直销店的经营企业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要明确执行三区政府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对直销店经营企业的管理决定,房租价格由三区政府会同市商务、物价等部门及产权单位联合确定;市城投公司负责其新建直销店房屋主体结构及日常运营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工作,三区政府负责做好各自新建及回购直销店房屋主体结构及日常运营设施的维修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及三区政府加大对本办法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绩效评估,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不再执行。